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颁布时间:2012-05-04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2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三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21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承销团成员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
六、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