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颁布时间:2012-04-19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2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30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326.1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2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
四、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