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 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 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 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