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3日 国税函[1997]072号
我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
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
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
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
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的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
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
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
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