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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072号颁布时间:1997-02-03

     1997年2月3日 国税函[1997]072号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 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 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 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 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的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 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 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 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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