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4日 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
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
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
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