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价费字56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1993]价费字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
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 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
称认证委员会) 、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
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 (含证书费)
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 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
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 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 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
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 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第八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应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年金,年金依据计算办法计收。
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检查、检验和标志印刷、管理。
第九条 外国企业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申请认证, 收费按当时外汇牌价折
合美元结。
第十条 认证委员会、 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分别向其认可机构缴纳所收认证申
请费、企业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总额的5%的费用,用于机构评审、人员培养、比对试
验、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和产品名录以及全国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加国际组织活动
向国际组织交纳管理费、处理申诉与查处办案等支出。
第十一条 认证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 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认证
委员会、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认可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
第十二条 各物价、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
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各认证委员会、 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各认证委员会依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
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
年金(含标志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请费1800元
我国企业按30%计收。
二、企业检查费
计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国企业按40%计收。
三、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四、批准费100元(含证书费)
五、年金
计算公式:(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0?5×C?2(1+10%)
说明:各认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值,按上述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收费
标准。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内容和系数选择表如下:
m:产品规格型号系数
k:产品复杂系数
c1:企业规模系数
系数选择表(略)
c2:例行监督检查次数
a:质量体系模式系数
10%:标志印刷、管理费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