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1993]价费字26号颁布时间:1993-01-21
1993年1月21日 [1993]价费字26号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发
[1990]16号) 的有关规定,对你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
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为完成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
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可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按照
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 其他城市以及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地区,按照不
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1-1?5‰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
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工程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目前由财政拨给事业费的,不应再收取定额管理费,
只收取定额编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用于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
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和管理及人员经费等支出。各级定额 (工程
造价)管理站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费用的收支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其监督,
年初编报预算,年底编报决算。
五、各级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站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六、各地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取消各地规定的其他工程定
额编制收费项目。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价
费字6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