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
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
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
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
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