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颁布时间:1996-05-20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 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 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 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 征收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