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7号颁布时间:1994-03-31

    1994年3月31日 (94)财税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 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 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精神,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 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 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 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