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1日 国税函〔1998〕46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 湘 国 税 函
〔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
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
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
〔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
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