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30号提案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00号颁布时间:1998-05-14
1998年5月14日 财税政字[1998]100号
叶宏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国日用陶瓷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
下: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的部
分工业品,当时的增值税具有显著的产品税特征,发挥着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的
双重功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共有12档,考虑到日用陶瓷基本属于人民日
常生活用品,国家对其实行了12%的增值税税率,并对部分日用陶瓷规定了增
值税减免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取消了大量的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
策,并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增值税具有中性特征,一般不承担特
殊调节的作用,以便为建立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增值税采用
两档税率,即17%和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少数人民生活基本必需
品(如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等)及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
肥、农药、农业机具等),其它的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增值税进项税从
计算扣除改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除,由于日用陶瓷生产用主要原
材料(瓷土)和燃料(煤炭)大多来源于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无法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较少,加之改按17%的税率征税,与税改前相比,日用陶
瓷行业的税负确实有所增加。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从总体上看,基本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但在不
同行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税负结构性的变化,有的行业税负有所增加,有的税
负有所降低。日用陶瓷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其它一些行业也同样存在。因此,
从规范税制,统一税收政策的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对日用陶瓷行业单独实行13
%的增值税税率。您提出的提案,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调整增值税时加以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