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
法,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
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
[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
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开具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