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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576号颁布时间:201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5-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2

三、45-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

四、715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16

五、915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17

六、101-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4

七、1215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17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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