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办字[2007]748号颁布时间:2007-12-24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
《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节约经费开支,加强政风建设,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科技部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差,是指我部工作人员赴国内北京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以及北京市远郊区县参加公务活动。
第四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七条 我部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填写《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差审批单》,见附),并明确出差的内容、时间、人数、接待单位、经费来源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作为在财务部门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第八条 出差审批权限
(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需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同意,并报请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批准;机关各单位其他司局级领导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需报所在单位分管司局级领导批准同意。
(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需报请分管部领导批准同意;事业单位其他司局级领导出差,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参照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出差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出差审批单》。
第十条 陪同部领导出差的,由公务活动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没有牵头单位的,由部领导秘书按出差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各单位将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的本单位所有司局级领导出差信息、事业单位将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信息于每周五报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领导并发送各单位。出差信息包括出差人员、时间、地点、事由等;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的,须明确一位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司局级领导。
第十二条 我部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差旅费来源于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事业费、专项经费等。
第三章 出差纪律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司局级领导每个月出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部领导要求陪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妥善协调好本单位司局级领导的出差时间,确保任何时候都有司局级领导处理本单位日常工作,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机(车、船)票和转嫁应由出差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要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出差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部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