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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征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财综字[1999]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函》([98]国管财 字第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 18号)规定,会计证实行培训、考试和年检制度。为了使你局做好对中央和国务院 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 理工作,同意你局在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时,向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 员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在颁发会计征时,向申请人员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1994]84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应尽快调整由你局 有关培训机构承担,收取培训费。你局按规定对会计征进行年检,属于正常行政公务 活动,不宜收取年检费。   三、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 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中央财政 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室租金、教师酬金、资料费 等开支;考试费主要用于支付考场租金、试卷印刷费、命题费、阅卷费等开支;工本 费主要用于证书制作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你局应按规定加强会计证培训费、考 试费、工本费的收支管理,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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