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财综字[1998]155号颁布时间:1998-10-26
1998年10月26日 财综字[1998]15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边防检查收费实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函》
(公边[1998]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
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
关规定,公安边防机关收取边防检查费时,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
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其中,签发进出一次有效的《机动车辆进出经济
特区查验证》收取的工本费,使用《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样式
见附件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
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取的工本费,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收费收据》(样式见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
据》(样式见附件三);收取其他边防检查收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
费专用收据》(样式见附件四)。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启
用,公安边防机关原使用的旧票据自新票据使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由你部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
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
三、你部应建立边防检查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并于每
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年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人情况。按规定
及时将边防检查收费人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
查。
四、公安边防机关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
满后,由你部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你部负责统一销
毁。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函相抵触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告证收费收据(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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