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3-04-15
1993年4月15日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序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
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性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
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
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
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
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
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
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
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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