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审计署 内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颁布时间:1994-09-21

     1994年9月21日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 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账实行停息的有关 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清理核实 后的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其他挂账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 不挂新账;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账;三是粮食企业政企 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 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账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 粮食年度末挂账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账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 责任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 账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按50%停息。 根据1992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粮食主产省有11个,分 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根 据1992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确定,经济贫困省、自治区有13个,分别是河北、 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海南5个省、直辖市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对 应由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时间和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停息,至1999年12月 31日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 息,中央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实 行直接停息的办法。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 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账?   五、有关粮食挂账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