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79)财企字第25号 (79)劳总培字第5号颁布时间:1979-02-14
1979年2月14日 (79)财企字第25号 (79)劳总培字第5号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
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
: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经商
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
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 100%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
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
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
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
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
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
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
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
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
、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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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地区类别│ │ │ │ │ │ │ │
│ 3 4│4 5 5 │ 6│ 7│ 8│ 9│10│11
标 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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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标准① │15│16│16 3│16 5│17│18│19│20│21│22
│ │ │ │ │ │ │ │ │ │
其中:伙食费 │12│13│13 3│13 5│14│15│16│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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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九七九年十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