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
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
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
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
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
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
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
日常监督、检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