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文件精神,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
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
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
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
遵照《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
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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