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国税函[2004]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
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
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
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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