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89号颁布时间:2015-05-11

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由我局负责牵头起草的文件,承办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有特别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按此执行。
  (四)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我局牵头起草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要于印发当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开,承办司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以下简称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司局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上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对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司局间会签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司局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司局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司局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局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办公厅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并定期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