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74号颁布时间:2015-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的8个子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3项)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