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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147号颁布时间:2007-10-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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