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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3〕78号颁布时间:2013-10-10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6号)的规定,现对网吧行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网吧行业归属于娱乐业,网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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