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447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皖国税函[2003]447号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
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
税字第0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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