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441号颁布时间:2003-07-21
2003年7月21日 皖国税函[2003]441号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范围确定的请示》(池国税发[2003]
44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
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
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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