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637号颁布时间:2001-12-11
2001年12月11日 皖国税函[2001]637号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
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
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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