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
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
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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