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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7〕45号颁布时间:2017-06-02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区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增值税增量返还额与市级集中额轧抵后的净返还额为基数,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的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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