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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46号颁布时间:2016-07-0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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