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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41号颁布时间:2016-06-0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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