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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92号颁布时间:2015-12-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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