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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76号颁布时间:2015-10-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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