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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颁布时间:2018-10-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滨海新区税务机构设置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原天津市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和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征收管理范围,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太平镇和小王庄镇的征收管理范围,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对上述区域内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各类事项,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行政、业务专用章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有关税费征管的办税地点、征管方式、服务事项等均保持不变,继续照常对外开展工作。

  二、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负责的临港经济区片区征收管理范围不作调整,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负责。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有关滨海新区和相关功能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810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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