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10-25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为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2件,修改文件4件。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重新发布。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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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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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3〕6号 |
补充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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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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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30号 |
补充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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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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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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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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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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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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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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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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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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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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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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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负责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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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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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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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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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注税中心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第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一经发现,由天津市税务局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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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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