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4-12-31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