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4-09-0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 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