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方案》的通知

吉税办发〔2023〕 31号颁布时间:2023-06-27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各县(市、 区)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2号)总体部署,现制定《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推进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利企惠企市场环境、保障有力要素环境4个建设工程落实到位, 结合吉林省税务系统实际, 制定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 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标先进水平, 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 引导和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遵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着力打造国内一流、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吉林省税收营商环境快步迈入全国第一方阵, 努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助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任务分工

(一)着力打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工程

1.深化“多税合一” 申报改革。加强部门协调沟通, 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 简化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等申报表。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长春市税务局“多税合一”试点经验,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财产和行为税部门、资源和环境税部门负责)

2.推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成立不动产“一窗办事”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组,确定应用系统建设蓝图,将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在内的所有涉税不动产业务全部纳入“一窗办事”应用系统。在长春、吉林、通化三地开展“一窗办事”应用系统试点运行,总结经验, 完善流程,优化平台,逐步推广至全省; 努力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涉税信息数据“一次采集、双方共享”。(财产和行为税部门负责)

(二)着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

3.做好《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贯彻落实。加强《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宣传解读, 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监督管理,推进税收共治。 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着力打造利企惠企市场环境建设工程

4.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实现全业务线上办理。(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

5.优化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优化完善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功能,开辟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依托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和申报缴税服务, 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建设协同管理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探索新业态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受托代办申报缴税”, 帮助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

6.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各级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 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 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市场主体决定不再歇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恢复营业。(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

7.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 e窗通系统,实现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商务、社保、银行等部门业务联动、信息实时共享,确保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完善容错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

8.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及时解读扩围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广泛开展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切实使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优惠政策内容、执行口径和办理流程。(财产和行为税部门、资源和环境税部门、非税收入部门负责)

9.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健全税收收入质量监控闭环工作机制, 强化收入质量数据任务推送工作,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 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四)着力打造保障有力要素环境建设工程

10.保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落细落地。(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

11.保障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企业所得税部门负责)

12.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 失业保险执行1%的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下调50%。(社会保险费部门负责)

13.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船税,分两部分执行。 一部分在纳税人缴纳交强险时,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时予以减免; 一部分在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税时予以减免。(资源和环境税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有序推进工作开展。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一体化推进相关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省局的提升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落实全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措施。

(三)广泛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利用线上线下等渠道,加大税费优惠政策辅导,切实让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