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颁布时间:2016-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81日起施行。20168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676

附件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标准

类型新名称

类型代字

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0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清申

02.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破申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


01.强制清算上诉案件

清终

02.破产上诉案件

破终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


01.强制清算监督案件

清监

02.破产监督案件

破监

(四)强制清算案件

强清

(五)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