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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129号颁布时间:2009-12-24

吉林省内各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将于2010年1月1日1月31日,对吉林省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现将2009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账户年检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将截止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印公章),于2010年1月31日前连同承诺函(样式见附件)、导出的电子文档报送我办。
  二、省内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含省内没有主管单位的中央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组织落实好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各基层预算单位及挂靠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由省内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办。年检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和承诺函应按照每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填制上报。
  三、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落实,认真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在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同时,我办将结合年检情况,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年检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账户年检承诺函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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