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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区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桂财预[2004]182号颁布时间:2004-12-29


各市、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文件精神,做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自治区、市、县分享后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有就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国内增值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全自治区国内增值税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享收入,按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75%,自治区分享8%,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17%。
  (二)营业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营业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1.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他营业税为自治区与市、县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由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自治区分享4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60%。
  (三)企业所得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享的部分,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所得税分享改革时中央下划的一般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直属企业所得税与市或县(市)直属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征管,由中央、自治区、市或县(市)按比例分享,不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各级财政的收入。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自治区分享10%,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30%。
  (四)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1.对国家税务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利息所得税,继续实行中央、自治区按比例分享。具体比例为:中央分享60%,自治区分享40%。
  2.对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自治区、市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自治区分享15%,征管属地市或县(市)分享25%。
  二、预算科目
  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现行的预算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增值税
  全区国内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国税部门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各级地方国库。
  税务部门在征收增值税时,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增值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 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防止混库。
  (二)营业税
  全区境内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全部缴入自治区国库。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它地方营业税,按自治区与市、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各级地方国库。
  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营业税税款的总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除金融保险营业税外),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防止混库。
  (三)企业所得税
  1.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照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各级地方国库。
  2.企业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
  对各级财政共享的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防止混库。
  (四)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国税部门征收,按中央、自治区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自治区国库;其他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地税部门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各级地方国库。
  个人所得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
  对各级财政共享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防止混库。
  四、其他
  (一)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退库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及本通知规定的各级分享比例,实行同比例退库和办理更正。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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