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预外字[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6-19


区直各单位、柳铁综治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区本级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区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办理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报告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与区本级财政专户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专户应当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以及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条 区本级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角、分,区本级财政专户会计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拨,必须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区本级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应缴财政专户资金过渡性帐户(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
  第九条 过渡户,是指区本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应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不得支出其他款项。
  第十条 支出户,是指区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为接受自治区财政厅从区本级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区本级财政专户,各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可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按全额、按比例或按结余缴入区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区本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应缴财政专户资金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基层单位应缴区本级财政专户的资金,缴入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的过渡户,定期或定额由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向区本级财政专户缴纳。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工作,保证区本级预算外资金及时上缴区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区本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将集中的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于每月底前将过渡户中的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区本级财政专户;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五万元以上是,即从过渡中缴入区本级财政专户(上缴财政专户后过渡户中余额不超过100元,也不得为零)。
  第十四条 区本级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每月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缴纳资金时,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或信汇凭证将资金同系统银行划转全额缴入区本级财政专户。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区本级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要结合上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于每年十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区本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用款时,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季度分月填写《预算外资金第X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并填清支出明细项目,加盖本部门或单位公章后,将下一季度用款计划于每季前5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区本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区本级财政专户情况对用款计划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10前将资金从区本级财政专户拨入区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支出户(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申请回拨),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预算外资金第×季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