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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桂政发[2001]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 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实施以来,对我区在调整所有制结构, 解决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特别是 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 用作了深刻的阐述,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突破。为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讲话 精神,进一步落实桂发[199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个体私 营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其发展。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 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 的重大问题。要适当推荐思想政治条件好,为发展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有群众威 信的个体私营经济人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中的先进模范事迹。   二、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为个 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正确 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理顺 管理体制,推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技术含量高、市 场前景好的科技型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科技型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计划项目的,在经费、技术、物资支持等方面, 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   四、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的办法, 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体系和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参股、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形式,由担 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担保基金,可按照一定比例为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   五、各金融机构可参照国有企业的评定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 等级评定。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 其财产作担保,或以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应按信贷原则审 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开发新建项目建设,自有资 金达到38%以上、资信状况良好、能提供合法可靠担保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金 融机构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六、人事部门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人才政策,以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留住人才。   七、积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合作、 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 策,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资本多元化。支持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的营运,允许企业 量化员工的无形资产,通过实施技术股、创业股、管理股,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创 业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分配给员工。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进入。   十、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发 文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十一、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二、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 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 万元,其余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 的50%。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认缴额的,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 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 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在人民币50 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   十四、放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人民币200万元。   (二)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 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1.产品获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的;   2.产品年出口额在12万美元以上的;   3.产品属高科技的;   4.经营国际旅行业务的。   十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行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在投资和 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 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十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前往国外和赴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开拓市场,寻求发展商机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除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况外, 其出国(境)申请均应给予批准。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十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 度的,按下限收费。要对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进 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清理后,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 经济发展的现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可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可适当减 免。   十九、坚决制止“三乱”,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 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各级价格、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督查工作;各地、 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指定 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   严禁随意对私营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实施检查的部门 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对“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抵制、检举和依法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严禁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规定出现“三乱”或打击报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坚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逐步完善对“三乱”的监督检查机构,要把 制止“三乱”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二十、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 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加大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化长效管理手段,从根 本上制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在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爱国爱民、敬业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引导他们 争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的新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 营者。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用自己崭新的精神 风貌和文明经营行为,塑造新世纪的良好形象。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广西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一、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属于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 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 惠政策。   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允许外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中外 合资的形式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允许外商在南宁市投资举办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试点企业及中外合资对 外贸易试点企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 适当放宽标准。   三、优先许可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到广西设立经营机构,对外商设立保险代理公司 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优先考虑。   四、允许外国会计公司(事务所)在广西兴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时 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允许其设立成员所,鼓励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广西设立 分所。允许在广西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企业并允许外商控 股。   五、在广西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管道运输,电力运营,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 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上述项目属国家鼓励类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10年。   六、允许外商在广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 律师事务所、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七、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 政策。   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 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九、外商在广西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 的股比限制;外商在广西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 至3000万元。   十、外商在广西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 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 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 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 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 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十一、在广西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 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   (二)在南宁市、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   十三、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执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以及鼓励类以 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在南宁市、北海市及所辖合浦县、梧州市及所辖苍梧县、钦州市、防城港 市港口区和防城区、玉林市玉州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凭祥市、东兴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 类的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 010年。   十五、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继续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 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 税率不得低于10%。   十七、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一)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   (二)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三)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开发区和4 9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   (四)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   (五)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   (六)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经市、 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上述项目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   十九、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 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已 退的税款。   二十、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 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一、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外销产品或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零部件、 原材料或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磨 料、燃料(除汽车用油外)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三、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 商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广西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 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   二十四、对到广西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出入境便利。 上述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 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 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 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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