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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颁布时间:2002-08-28

     2002年8月28日   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今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 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支持我区企 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企业登记职能 作用,为企业登记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改制为公司的中小企业;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基 础设施、生态环保、高科技、旅游、农业开发等公司;区外投资企业为主组建的公司。   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资本在注册登记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 金额的15%,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缴足, 其中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第二年必须缴足。公司营业执 照“注册资本”栏中为认缴金额,但在后面加括号标明实缴到位金额。公司在缴足注 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 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 本达不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额度,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 记。   二、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合伙、独资企业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和其他生产条件,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的,经自治区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公司股东商定,其作价出资可不 受公司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经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 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 全体股东确认即可;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三、放宽投资主体条件   企业法人、自然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投资能力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 员会都可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   四、降低企业名称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的限额   (一)经营旅游、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等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 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   (二)私营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   (三)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50万 元。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 (金)最低限额,不受上述注册资本(金)数额限制:   1、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国内驰名商标的。   2、产品属高科技的。   3、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   5、国有科研机构。   五、放宽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一)区外企业到我区投资办企业的,只要其投资到位,不受公司对外投资比例 限制。   (二)我区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符合 自治区投资产业政策的,不受公司累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   (三)公司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不受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 50%的限制。   六、适当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3家 以上(含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可申请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二)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的,但子公司数量不足3个以上的, 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一年内补足集团子公司条件的,可在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允许 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 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集团登记证。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办理企业集团登 记并取消其“集团”字样。   (三)允许以非公司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1 亿元,并至少拥有5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达到1.5亿元。   七、改革前置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规定 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自治区需新设立前置审批项目的,实施前置审批的单位,应制订实施方案经听证后报 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八、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改制前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且该审批项 目在有效期内,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核项目在换发新的专 项审批许可证之前仍有效。   (二)国有改制企业的名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原名称后加上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 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   (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新设立登记内容提 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收费,换发营业执照。   1、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2、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的。   3、吸收合并组成公司的。   (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可通过参股或契约关系吸引中 小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经企业集团同意。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   九、允许企业在原有经营范围之外申请临时性(一次性)商品经营   对于属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企业经专营专控商品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登记主管机 关提出备案申请后,即可开展经营。   十、放宽中方经营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主体的条件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允许科研院所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十一、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投资额   把原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条件由投资总额300万美元降低为50万美元。   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对外商已出足注册资本并已验证开业的企业,经审 批后可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在区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或同一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了3 个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的,允许该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销售性公司,专门销售本企业生 产的产品。   十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企业各方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50%,已验资并投产开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鼓励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再投资   凡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来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的,视同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十五、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   个人申办独资企业,只需申报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资额,即可按《个人独 资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两人以上以货币、实物、劳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申办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   十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 法。在企业申办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工作中,手续齐备的,按随到随办的原则,在规 定的期限内办结。对于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特事 特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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