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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关于转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桂权字[1999]第13号颁布时间:1999-05-07

     1999年5月7日 桂权字[1999]第13号  区内各图书出版社、报刊社:   为了适应出版文字作品的实际需要,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规定》并予以发 布,现将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国权[199 9]8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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