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1993]236号颁布时间:1993-12-18
1993年12月18日 桂价费字[1993]236号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3]043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有关由省级
税务部门按统一格式统一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经研究,核定我区税务登记证件
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每个(含铝合金框、内页)各30元,副
本每本(含塑料封皮)5元。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含更换证件内页)每次收费5元。
三、收费税务机关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
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
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中共中央中发[1993]19号文规定,逐步纳入
预算管理。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