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01]117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桂政办发[2001]117号
当前,我区各级政法机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
部署,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
专项斗争。为确保政法部门“严打”打争的顺利进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
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区各级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保障政法机关经费重要性的认识。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
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进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政法部门经费的保障工
作,多次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政法机关所履行的职能、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办案
的实际需要,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重要
意义。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政法经费落实到位。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关于事
权与财权划分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法部门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
政部门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的要
求,调整支出结构,努力调剂、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政法部门各项
经费落实到位。
(一)落实国家政策,安排好政法部门人员经费,解除政法干警后顾之忧。要按
照“从优待警”的原则,按时足额发放政法干警工资,及时补发拖欠的政法干警工资。
从现在起,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其应享受的基
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工资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根据当地
财力,按照公费医疗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
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二)对业务(办案)经费,要根据政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予以安排。对正
常公用经费,必须充分考虑政法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按照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
的标准安排;对开展专项斗争所需经费,应给予充分保证。在当前“严打”期间,要
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专项“严打”经费;2002年,各级政府必须将“严打”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三)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抓紧改善政法部门的交通、通信和其他技术
装备,逐步推进科技强警。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通讯、刑事侦察器材、技术侦察设备、
法医设备、交通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装备,要尽力予以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
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本级财政年
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四)对基础设施经费,要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级
要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维护经费,逐步解决政法机关基础设施简陋、破旧等问题。
(五)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各项政法
专款的及时到位,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按规定用途安
排使用,不能用专款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政法经费。
三、建立政法经费保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优先安排保证政
法部门的经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法经费保障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落实。
四、加强对政法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政法经费、特别是办案经费,开支弹性
大,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投入与管理并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法各项经费的管理。要认真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检查,
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经费的行为,
要严肃处理。
五、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
政法机关各项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有意拖延拨付政法机关经
费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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