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经贸字[2001]686号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桂经贸字[2001]686号
为了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革工作,确保我区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改制和组建集团工
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主要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符合政企分开工作的要求。
(三)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五)有关各方要协商一致。
二、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主要形式
(一)公司制改造。包括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国有企业的关闭、合并。
(三)组建企业集团。
三、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改制企业或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同级经贸委提出申请,
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审定。广西境内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如集团名称冠“广西”字样,
由自治区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审定。企业的关闭和合并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经贸委提出申
请,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决定。如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含授权
经营企业,下同)的子企业改制、关闭和合并,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审定,报同级人
民政府和经贸委(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企业持同意改制、关闭或合并的批复到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等有关手续。
(三)制定方案。拟改制企业根据同意改制的批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
产评估结果,制定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准备工作。组建集团的核心企业根据
经贸委的批复,制定组建集团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准备工作。
(四)方案审批
1.广西境内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直属企业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地市县所属企业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合并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如属政府授权的资
本运营机构所辖企业,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审批,其余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
[2001]24号)的规定报批。
3.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直接到工
商部门登记注册。
4.组建集团由同级经贸委审批。其中:集团名称冠“广西”字样,由企业所在
地市经贸委(局)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五)成立或注销。企业持同意改制、关闭、合并或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复等有关
材料到同级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等手续,同时到同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企业产权重组需要上报的材料
(一)申请审批
1.改制、关闭、合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
2.改制、关闭、合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初步方案。
(二)实施方案审批
1.要求审批实施方案的请示。
2.同意改制、关闭、合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批复。
3.改制、关闭、合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实施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发起人资格证明。
6.集团章程。
7.公司章程。
8.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10.职工代表大会对《实施方案》的决议。
11.职工自愿出资认购签名。
12.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书。
13.其它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要求报以上资料的1至9和13;公司制改造要求报1至5,7至
13;企业的关闭、合并要求报1、2、3、8、9、10、13。
五、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依据以下法律和文件的要求开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若干问题
的规定》(桂发[1996]15号)。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桂发[1996]16号)。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中小型企业
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
(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资
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2001]24号)。
(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桂办法[198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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